《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受贿罪)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活动中应具备的廉洁性;二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很多学者认为,行贿人一般是自愿交出财物的,因此谈不上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行贿者有时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但也不排除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谋取本应得到的利益,被迫无奈行贿,从其主观是非自愿的,所以说受贿行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无不妥。
(二)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可以分为三种情况:A、普通的受贿(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规定在刑法第163条第3款、385条第1款;B收取回扣、手续费(有人称之经济受贿),规定在刑法第385条第2款;C、间接受贿(斡旋受贿),规定在刑法第388条。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存在不同观点,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毋庸置疑;关键是关于“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理解?(刑法388条)甚至有人提出包括“自身没有任何职务而纯粹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很好理解,如人事分配权、采购便利甚至车站的调度权等;“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要分情况看待:一是亲属关系、朋友或同学等私人关系;二是职务关系。一般认为,前者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单纯用该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但笔者认为,如经办人受贿,则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之共犯);第二种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是以自已的职务或地位为基础,诸如上下级关系、相互制约关系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等等,此种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廉洁制度,当然构成了受贿罪。
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即是“受贿人主动提出和索要”,具体方式可以是明示或暗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述等。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财物可以是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如有价证券)也包括。贿赂也可能用非物质性利益,一般认为不属于财物,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利益
需注意的是,索取贿赂的,无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A、不以他人是否实际取得利益为要件,即如果受贿人只是口头许诺,但因此收取了行贿人的财物,也就构成受贿;B“利益”,既可以是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
有人提出不应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备要件,笔者深表赞同。哪怕受贿者自始至终都没有打算为行贿人牟利,只要受贿者的行为使得行贿人相信其会帮助谋取利益,从而给其行贿,并且受贿者收取了财物,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三)、主体要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为他人牟利或索贿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四)、主观要件
受贿者主观上具有故意。
二、本罪认定
(一)、受贿与正常接受馈赠的界限
受贿与接受馈赠在表面上很相似,都是收受他人交付的财物,但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后者是联络感情的正当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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