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站准备
1、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2、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自行离站
1、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2、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火)车站、港口协商购买、印制、查验及退返乘车凭证的具体方式,加强对受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管理。
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4、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5、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接送返回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
3、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家庭信息等基本情况,就接送方式、交接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5、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安排车辆到(火)车站、码头等到达地点接应。
6、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7、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人数及交通方式,必要时应当安排医护人员随行。接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
8、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9、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10、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11、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终止救助
1、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一式两份)。
其他情形
1、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受助人员移送至有关机构长期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与相关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2、受助人员被司法机关带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保留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复印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4、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属处理好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5、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当地对无主尸体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当地规定处置)。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
锡林郭勒流浪救助在站服务规则
272人看过
-
流浪救助站救助期限一般是多长
483人看过
-
流浪汉高速身亡救助站索16万元
413人看过
-
成都流浪动物救助站可以去什么地方
348人看过
-
人民政府对流浪救助站履行什么职责
248人看过
-
流浪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需提供的个人信息
112人看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救助站的救助工作流程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8(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站求助者,了解求助者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求助者,填写《求助者救助申请表》。(3)核实求助者的真实身份。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建议他们离开车站。(4)符合条件的求助者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安全检查。如果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处理:1。如果求助者病重,应送医院治疗。二、求助者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送当地传染病医院治疗。3、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停止救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部
-
民法典关于流浪救助的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
茂名市区办理离婚证流程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7需在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下设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办理离婚证需带双方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无任何争议也可以到一方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办理离婚
-
一个月前,朋友救助一只流浪狗送到我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3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物主,拒不归还的有可能会涉嫌侵占罪,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未成年犯罪属于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2救助管理站是对流浪者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场所,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属于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得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无偿提供辩护。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