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用益物权凭证。
一、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有什么区别
强制公示也称为公示成立原则、形式主义。公示完成意味着合同履行或物权变动。合同生效产生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发生物权变动和对抗效力。也即未经公示物权不变动,此时合同成立,具有债权效力。
任意公示,也称为公示对抗原则、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和其他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产生对抗效力。即未经公示物权仍变动。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适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任意公示的类型包括:1.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3.地役权。4.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二、地役权属于物权么
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三、抵押权的设立的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是: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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