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也需要申报,才有可能获得财产分配。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应该由谁代表政府申报和主张税收?税收债权应当通过什么凭证体现?没有到期的税收是否可以申报?针对期间税,可否将纳税期间缩短?如果其他债权人对税收有异议,通过何种程序、由谁来决定税收数额?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有异议,可否允许他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这种救济程序与法院的破产程序又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与税收的特质有关,也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无法回避的。
1.税收债权的代表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这里所谓的税款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部还可以做更多的细分。不同的税收有不同的代表机构,分别代表政府申报税收和参加债权人会议。
就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而言,关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原本由财政部门征收。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到2005年底,全国停止征收农业税和牧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权则正在向税务机关转移。在已经推行这项改革的地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这两项税。其他的税收都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申报破产税收债权时,出于便利、稳妥的考虑,最好能基于现行征管体制,由负责征收的机构向法院申报。这样,代表政府申报税收的机构就不限于税务机关,同时也包括海关和财政局。
而税务机关又可以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类。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在考虑申报税收债权的代表机构时,也不妨维持这种格局。只是当破产债务人在不同地方发生欠税时,如何确定税收债权人的数量,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相对而言,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涉及到不同地方的国家税务局,[7]不妨报经共同的上级决定,由其中一个机构出面申报债权。至于地方税,由于利益归属不同,不妨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例如,企业在不同地方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营业税,分别由劳务提供地地方税务局申报。不同地方的地方税务局,应当作为独立的债权人。
之所以需要确定税收债权人的数量,是因为债权人会议在表决时,不仅需要考虑债权数额,而且需要考虑债权人数量。《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82条和第84条也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由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说明,在税收数量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数量的多少会影响破产程序进程。
2.税收债权凭证及其异议
税收债权如果确实已经发生,应该用何种凭证予以证明?私法上债权人可以出示合同、欠条、转帐单、入帐单、收据等,以证明自己对破产企业确实拥有债权。税收属于法定债务,其发生不需要任何凭证,只要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或海关申报税收时,可以凭其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向破产债务人主张权利。[8]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发现欠税,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无需另行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从程序上看,对于其他破产债权人,或者是破产债务人本人而言,无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都应该有机会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包括税收是否成立,税收的数量,税收是否超过核定期间,等等。正因为如此,《企业破产法》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问题在于,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时,是否考虑行政决定或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笔者以为,《企业破产法》第58条只是规定异议人可以起诉,但法院是否有必要受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事实上,《企业破产法》第58条主要针对私法债权。它们没有经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确定,需要给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机会。而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也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进行审查。至于公法上的税收债权,如果债权人能够提出生效行政文书或法院裁判,就已经具有确定力和既判力,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无需再行审查。因此,一旦接到此类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税收债权的成熟度及其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税收,是指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然而何谓欠税,需要根据时间性条件加以界定。简单来说,每一种税收都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此时间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自然无从欠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税法又规定了申报和缴纳期限。只有当申报和缴纳期限届满之后,如果纳税人仍然未能缴纳税款,才构成欠税。在税收征收管理实务中,当欠税的时间条件未能满足时,税务机关不能征收滞纳金,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多只能进行税收保全。然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面临终止,所有债务都必须彻底解决。因此,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税收,只要已经发生,就必须允许其申报。具体的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略微特殊的问题是,对于所得税等按年计算的税收,当债务人在年中被宣告破产时,税收是否应该申报,以及应该如何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据此,当企业在年中被宣告破产时,应以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所得税款。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之间产生的税收,作为共益费用或破产费用,不必经过债权申报程序。[9]
一、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什么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纳税人当期销项税款不足以弥补其进项税款时,其差额称为留抵税款。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百分之五十为中央财政收入,百分之五十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征收范围有以下几点: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2、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税收类型分以下几种:
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
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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