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16:32 106 人看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相邻权相关文章
  •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平的实际状况,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主观臆想,它需符合下列标准:(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争议范围广泛,而且有较多的类型,对此并不能都划归人民法院受理,否则会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上的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其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案件。(3)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在受案上明确职责和充分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相对稳
    2023-05-01
    251人看过
  •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和标准如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023-06-06
    45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探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是行政法界不断争论的基础性问题,前者所解决的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而被法院受理,界定的是行政诉讼的客体范围;后者所回答的是何者满足这一具体情况的条件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诸法院,界定的是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简而言之,两者所解决的问题是:能不能进来和谁可以进来。国内很多学者将两者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受案范围问题的探讨更具有基础性,也即,只有当一个行为满足受案范围的条件时,讨论原告资格这一问题才具有意义。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标准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2、11、12条,及《若干解释》第1条。笔者认为,确立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有二:其一,被诉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其二,被诉行为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一)须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11条中均将可诉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具体
    2023-06-06
    430人看过
  • 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等事由,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征地拆迁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2023-03-29
    409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诉讼;以及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诉讼等。一、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可以提起诉讼吗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可以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2023-02-28
    323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0、认为行政机关侵
    2023-03-11
    27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相邻权
    词条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更多>

    #相邻权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14
      1、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 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 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2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当式采用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
    •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 关于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7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