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与委托合同纠纷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6:43:43 492 人看过

一、借贷合同与委托合同纠纷的区别

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等。

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单一,只能是货币;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则包括货币和其他“种类物”。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茼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借用人一般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借贷标的不同,可分为货币借贷合同和实物借贷合同。按借贷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国家银行等金融组织与法人、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特征

(1)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2)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单方面承担偿还的义务。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权利,而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但对于有偿的借贷,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应另换无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一般认为,出借人对故意隐瞒实物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借贷合同的目的,在以货币或实物供对方消费或处分,使借用人通过借用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借人必须是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标的物亦限于货币和其他代替物,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因此它与借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以特定物为标的,且不移转所有权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其中的“被告住所地”同时也符合我国诉讼法一贯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疑是有管辖权的。

但是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原则上是可以的,原告可以在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此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在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了“合同履行地”,因而其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履行地的,则不能再以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选择的依据,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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