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医生是否有刑事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医生过错大小、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都有联系。要成立医疗事故罪,医生必须主观上是过失,且此过失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并因为过失导致了病人健康的极大损害、或者导致了病人的死亡。如果医生只是普通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医疗事故但没有医疗纠纷是否合法
医疗事故但没有医疗纠纷是合法的,医疗事故不等同于医疗纠纷,二者是有区别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定义可知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首先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其次,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第三,主观上存在过失,且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主观上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其诊疗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结果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仅有过失的医疗行为,而没有相应的损害后果,或者仅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没有过失,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三、医疗纠纷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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