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少公司股东会选择解散公司不再经营的,这是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但是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公司、不在经营的,公司都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员工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公司维权追偿。
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的要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众多情形之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不在经营的情形。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提前解散时,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提前解散与营业期届满解散,显然是不同的两种情况,若此时强行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显然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不再经营了,就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说,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不再经营的,同样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A公司要解散,张三已工作了3年7个月的,A公司应该向张三支付4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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