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假释事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死刑缓刑犯在缓刑期间不服从监督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时应适当严格,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死刑缓刑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应明确终身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表的《关于减刑、假释事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秀的人才能减刑、假释,同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者,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缓刑后的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人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包括死刑缓刑期间。另外,死刑缓刑犯在缓刑期间不服从监督,抵制改造,未构成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时应适当严格。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刑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死缓试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好,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追加了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减刑的严格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死刑缓刑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应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假释。
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能否减刑假释?
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能否减刑假释,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终身监禁可能意味着终身不得假释。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终身监禁可能有假释的可能性,但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良好的行为记录、积极参与康复计划等。减刑假释的决定通常由法院或监狱管理机构做出,并可能受到社会公众和法律社区的审查和批评。总的来说,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能否减刑假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和法律制度。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严惩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特定类型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为缓刑后的罪犯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规定了不得再减刑或假释的严格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后,减刑假释的决定由法院或监狱管理机构做出,受到社会公众和法律社区的审查和批评,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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