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此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①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②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③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④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⑤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经有关行政裁决后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对于下列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R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哪些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09人看过
-
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
498人看过
-
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
213人看过
-
人民法院如何应对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91人看过
-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
417人看过
-
《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有何规定?
481人看过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 房屋装修注意事项: 1、涂料油漆要注意防爆。油漆、涂料是易燃物品,需要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储存容器要有良好的密封性,并且... 更多>
-
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管辖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9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
法院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需要什么条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21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下: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受理和指定管理人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4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法院立案庭与负责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共同完成,审判业务庭负责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民事房产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有时限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
-
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应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8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