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一个是主体条件,一个是罪行供述条件。
1、准自首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立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对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遵守侦察人员的规定,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从而成为准自首的主体;被单处罚金的刑的罪犯虽然没有被关押,但是也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在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要人其他罪行的,也能成为准自首的主体;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而解释是条件地提前将犯罪人予以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内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也可成立为准自首的主体。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与准自首并无本质区别,也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行为人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显然也是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对其不以自首论,又有失公平。
2、从罪行供述条件看,是限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方能“以自首论”;如果属同种罪行的,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成立自首。
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罪行”,根据解释的规定,仅限于本人所犯的一种罪行,不包括同种罪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通行的罪数形态理论,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时,则该数罪仍属于同种罪行,而非不同种罪行。例如:行为人先为他人运输毒品,其后又贩卖毒品,其两次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虽不尽一致(前者构成运输毒品罪,后者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系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所犯的上述两罪仍应被认为是同种罪行。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后来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其又如实供述除其所犯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运输毒品罪行的,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仍不能认定成立自首。在当代社会,大家所了解到的自首实际上就是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到案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自首,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属于准自首。准自首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都是可以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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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犯罪其自首还能成立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02自首后又犯罪其自首成立。投案在前,自首在后。如果前罪已经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只要后期对前罪的供述前后保持一致,对前罪来说自首的行为已经完成。后再犯罪,不影响前罪自首的成立,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说明自首后不能犯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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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准自首有什么条件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181、主体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前述主体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掌握的其他罪行。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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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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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是什么?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4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一款规定的自首称之为一般自首,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款规定的自首法学界和实务界称之为特别自首或者称余罪自首。一般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