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职业指导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业务服务范围,配备2至3名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采取以下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1.咨询面谈服务。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建立咨询面谈制度,当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时,职业指导人员应采取个别或集中座谈等形式,向求职者提供当前社会就业岗位空缺情况,帮助他们选择职业方向,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发给相关的职业指导宣传材料;对求职登记半年后仍未找到职业的求职者,职业指导人员应约其再次面谈,分析未就业原因,帮助修正择业方案。
2.求职培训班。对于失业一年以上的求职者,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组织其参加求职培训班,帮助其提高求职技巧和自我介绍技术,并根据应业意向和自身素质,进行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
3.求职座谈会。对已进行求职登记的下岗职工,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求职座谈会,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确定求职意向和就业方案。
4.设立职业指导宣传栏。用职业指导宣传栏介绍社会岗位空缺及对所需人员的专业技能需求的详细情况,公布近期招聘人员的单位状况。
5.设立职业指导咨询台和就业咨询专线电话,随时帮助解答求职者在求职择业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职业指导列入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学员在掌握职业技能的同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求职择业知识和手段。
(三)职业培训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根据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职业指导课程的课时比例,由专(兼)职教师授课,并将职业指导课程科目做为学员结业必备的职业资格考核内容。
(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指导教师,必须接受有关职业道德、职业心理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职业指导员证书》,持证上岗(上课)。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16京劳就发[199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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