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众所周知,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这本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既体现惩处、又显示宽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现在我发现,目前的缓刑制度正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
前些时候,我在Google里键入了官员+缓刑的搜索关键词,结果我收获到4440条有关的海量信息,内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员的贪污受贿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新闻,例如广西农机局三名官员用公款集体嫖娼案、繁峙矿难牵扯出的官员受贿案,等等。一条条读下来,有一个意外的发现:凡是官员的刑期确定为三年以下的,判决中都会拖着一个缓刑的尾巴。这个以前未曾被人们在意的缓刑尾巴,现在越来越多,其原因也不知为何,是不是这条尾巴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法院判决官员时的一条潜规则?获罪的官员都拖着这条小尾巴,对法律而言总不是一件雅观的事情。
我们担心官员缓刑现象成为法官们的潜规则,并不是没有道理。当社会依然没有摆脱人治阴影的时候,当权力依然干预着司法公正的时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时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当然,我这里并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设,我只是担心,有形无形的缓刑尾巴,很可能最终会演变为我们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必然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法律不能不审理,但最后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统统都缓刑了,就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二者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有对刑罚的部分豁免权。还有,如果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都有缓刑的必要,那么,法庭的审理因为受到权力的干预,重案轻判至三年以内以争取缓刑机会的枉法事件就会增多。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所直接损害的就是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在腐败现象被不断围剿并仍能够逐步升级的现实中,在我们越来越明确依法治国主要在于依法治官的时候,我们很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监狱不仅是惩戒平民的场所,也是惩戒获罪官员的场所——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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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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