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如何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0:40:09 355 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职务犯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犯罪结果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损害,所有人并不丧失公款。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彻底损害,给公共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一般不采用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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