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意两个条件:
1、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
2、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顾文思义,要求该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的,即该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报酬。而委托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与对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只有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了,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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