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浙江”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按养老保险现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其他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实施管辖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移交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和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举报奖励问题。各地要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重大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重大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等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违法线索的组织或者个人。奖励对象为经查实应行政处罚案件和“非涉案”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案2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有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实施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投诉,或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给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工作。
三、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当前,各地可在劳动保障监察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或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政策规定,不断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办案力度,提高案件查处结案率,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事(机构编制)、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经贸、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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