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城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市国土局负责。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布后,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程满1年或地面建筑物巳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建设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闲置土地实行统一调控。若原用地单位使用、转让闲置土地或利用闲置土地抵押贷款,须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缴清土地闲置费后,经批准,计划部门方可予以立项,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方可办理转让或抵押登记手续。已设定抵押的闲置土地抵押登记期满后,国土部门不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下列闲置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分期分批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原行政划拨土地连续2年未使用;
(二)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
(三)城市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住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
(四)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半年未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
第六条闲置1年以上,尚不具备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含商住)用地每年每平方米2元,其他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元。市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特殊项目用地免征闲置费。
第七条已办理征用审批手续、交纳全部土地有偿使用
费的土地,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在缴清土地闲置费用后,经批准可延长土地开发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闲置土地被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后,若原用地单位经济困难,经市政府批准,按以下不同地段确定最高限额给予补助:
一类地段:荔城镇、新塘镇、永和镇、城镇规划区土地补助额每亩不超过4万元,其中荔城中心城区、新塘广深公路(107国道)两旁150米范围内的土地每亩不超过6万元;规划区外每亩不超过2万元。
二类地段:沙埔镇、沙庄街,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助额每亩不超过2万元,规划区外每亩不超过1万元。
三类地段:镇龙镇、中新镇、朱村镇、石滩镇、三江镇、仙村镇,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助额每亩不超过1.5万元,规划区外每亩不超过1万元。
四类地段: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福和镇、宁西镇,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助额每亩不超过1万元,规划区外每亩超过6000元。
已实施前期工程或已交纳税费的,酌情另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批准使用(含新批准征用、重新出让或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出现闲置被无偿收回时,市人民政府不予补助。
第十条被收回土地的补助款,在该地块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支付该地块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和粮食代金;
(二)归还用该地块向银行抵押借款本息;
(三)剩余部分支付给被收地单位。
第十一条拟收回的闲置土地,按以下不同地段确定最低出让价格(含税费,不含前期工程费)公开招商,根据土地位置分别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重新出让:
一类地段:荔地镇、新塘镇、永和镇、国土部门逐宗评估土地价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类地段:沙埔镇、沙庄街、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底价每亩9万元,规划区外每亩7万元;
三类地段:镇龙镇、中新镇、朱村镇、石潍镇、三江镇、仙村镇,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底价每亩7万元,规划区外每亩5万元;
四类地段: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福和镇、宁西镇,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底价第亩4.5万元,规划区外每亩3.5元;
已经实施前期工程的,按市政府补助给原用地单位的数额计收。
大型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投资者要求低于底价出让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作为个案审批。
实际出让价格高于底价部分,市与土地所地镇(街)按6:4比例分成。
第十二条重新出让的土地实行限期开发建设,各种用地的开发建设期限为:
工业和商业项目:100亩以下的建设期为1年6个月,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为2年6个月,2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为3年,超过500亩的另行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100亩以下地建设期为3年,100亩以上200以下的为4年,2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为5年,500亩以上的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增城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增城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增府[1997]41号文)、《增城市闲置土地处理实施办法》(增府[1999]26号文)全部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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