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冒充对象并不会影响最终的量刑,招摇撞骗行为的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弄清招摇撞骗行为对象及表现形式,对于正确判断本罪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招摇撞骗行为的对象是双重的,即包括手段对象和目标对象。手段对象即受骗人,目标对象即行为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
1.手段对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对象首先是人。如果没有对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讲招摇撞骗行为对象亦不能排除法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行为人侵害的目标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
2.目标对象。关于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的范围如何,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包括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包括爱情、婚姻、职位、荣誉、资格、财物等。
(3)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是非法利益,具体而言,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职位、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等,但不包括爱情。理由是,以假冒的身份骗取爱情属于道德品质的范畴,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考虑,避免打击面过大,对于这种情况不宜以犯罪论处。
一、招摇撞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能分别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危害严重的,应当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作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刑法》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节之一。因此,多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依照司法实践,多次一般可认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2、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实施招摇撞骗中具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如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此,应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3、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招摇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并不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在最终量刑时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而是会根据犯罪主体,在招摇诈骗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来确定其具体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形下,若是犯罪情节不严重,只会被判处招摇诈骗者三年左右的刑罚。
-
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是谁
391人看过
-
招摇撞骗冒充僧侣定性为招摇撞骗罪吗
492人看过
-
冒充公安招摇撞骗被抓了,冒充公安招摇撞骗罪怎么判刑?
341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什么?
473人看过
-
招摇撞骗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是一致的吗?
289人看过
-
如何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量刑处罚
392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是谁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30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对象首先是人。如果没有对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讲招摇撞骗行为对象亦不能排除法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行为人侵害的目标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招摇撞骗冒充僧侣定性招摇撞骗罪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06-29招摇撞骗冒充僧侣是不能定性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才构成招摇撞骗罪,这种情况定性为诈骗罪的可能性大一些。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
-
最近来几个巡逻的民警招摇撞骗冒充对象是警察会怎么判刑?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3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军人。犯罪分子冒充军人身份是构成本罪的重要的条件,也是与本法规定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惟一区别。这里规定的“军人”仅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现役军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冒充军队干部以招兵为名,到处向希望参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04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犯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
招摇撞骗和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是一样的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14不一致的,招摇撞骗如果构成招摇撞骗罪或者是诈骗罪的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还能处无期徒刑,但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则是只能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刑期最高不得超过十年。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