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资产类规定疑难点浅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9:31:30 182 人看过

第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属性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当条件具备时,可以将成本模式转化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转化为成本模式。并且,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核算。新准则这样规定,有两点令人质疑:一是如果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已经采用了公允价值核算,现在又有一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产生,而该房地产所在地段又不具备公允价值核算的条件,那么,该新增投资性房地产将采用何种模式核算。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由于该地段不具备公允价值核算条件,只能才有成本模式核算。但准则又规定,同一企业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采用一种模式核算。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对现存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那新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就没办法核算了,或者不让其产生。二是准则规定的理由。成本模式可以转化为公允价值模式,为何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转化为成本模式,也许存在公允价值往回转容易虚增利润等原因,但同时也存在资本公积这个专用工具。

第二,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要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全部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支出费用化,也计人当期损益。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所需支出金额是巨大的。而且,自行研发项目业务复杂,技术性强,往往很难划分清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限。如果不能准确划分二者的界限,则为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准则所规范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方法过于抽象,也很难操作。审计、税务部门难以认定其正确、合理与否,如果划分方法不能有效解决,公司操纵利润会易如反掌。笔者建议,研究与开发总支出汇总之后,按照相应的比例划分两个阶段。如按照二八比例(即研究阶段占总支出20%,开发阶段占总支出80%)或三、七比例或四、六比例等。这样,能有效遏制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发生。

第三,资产减值准则的规范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成本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该准则所规定的程序、方法以及核算要求仅适用于上述资产,而并不是适用于所有资产。针对上述规定,笔者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容易产生误导。因为既然本准则的标题或名称就是资产减值,那么,其中的具体规定如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便容易理解为是针对所有资产,而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当条件具备时是可以转回的。二是以点带面、以偏盖全。既然是资产减值准则,就应该将所有的资产减值进行归类,然后分项阐述清楚。让读者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有一个整体把握和全面了解。而就目前该准则来说,它所包含的范围不是所有资产,且其规定也不是通行的。

第四,四类金融资产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将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讲解中认为: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且规定,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金融资产的分类,第一类与第四类的划分感觉十分牵强。第一类中又分为两小类,其中第一小类叫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理解为投机,第二小类叫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理解为投资,但这两小类核算时使用的科目相同,都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另外,第一类金融资产与第四类金融资产的核算规定也比较混乱。这两类金融资产规定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第一类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第四类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况且第四类金融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时,直接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此外,这两类金融资产虽然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在价值波动时,使用的科目又不一样,第一类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而第四类则用资本公积核算,显得较为混乱。

第五,存货发出的后进先出法的取消。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存货采用实际成本发出时,其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准则讲解中认为:考虑到后进先出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因此,将该方法取消。对于这样的规定,笔者有两点异议:一是关于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一般来说,评价一种存货发出方法的好坏,应该以其商流和物流是否有机统一来判断,两者统一程度越高。该方法越有效。按此分析,在所有的存货发出方法当中,只有个别计价法最真实、合理,只有个别计价法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而其他方法都不能做到商流和物流的统一,都是一种人为的假设。所以,在众多发出方法中,只认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并以此为借口将其从存货发出方法中开除,显然不公平。二是后进先出法对通货膨胀下遏制企业虚增利润十分有效。不论物价上涨是否达到通货膨胀的标准,但是,物价持续上涨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后进先出法在当今条件下,遏制企业虚增利润十分有效。后进先出法如何遏制企业虚增利润,其原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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