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责任是连带债务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09:20:51 173 人看过

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连带责任债务如何分配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连带责任怎样分担,要看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没约定份额,确定份额的按份额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4日 0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承认连带责任就要履行债务责任吗
    是的,承担连带责任就要履行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
    2023-06-13
    276人看过
  • 连带之债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一、连带之债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二、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
    2024-02-07
    50人看过
  • 雇佣是连带责任吗
    1、雇佣关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可以是连带责任。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业务的发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伤害的,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
    2023-05-31
    326人看过
  • 连带责任是永久的吗,如何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一、连带责任是永久的吗连带责任不是永久性的,债务履行后,连带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或者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连带责任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如何免除连带担保责任1、保证期间,
    2023-04-18
    306人看过
  • 连带责任是几个人,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有何区别
    一、连带责任是几个人连带责任人的人数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二、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有何区别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有: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2.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
    2023-07-01
    335人看过
  • 个人债务夫妻有连带责任吗?
    一、个人债务夫妻有连带责任吗没有。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偿还,另一方不需要偿还,夫妻双方均应承担偿还责任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2021-11-30
    305人看过
  •  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连带责任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4)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也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这种责任的特征在于,连带责任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4、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特征是什么?连带责任是指在某一民事责任中,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连带责任是由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不是由单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而是由数
    2023-08-22
    167人看过
  • 连带责任是否均可追偿,如何免除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是否均可追偿1、连带责任人是享有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有权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但是行权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须履行了义务。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如何免除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024-02-03
    115人看过
  • 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是多久
    一、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是多久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应当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假如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债务人的连带债务是什么意思1、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
    2024-01-17
    140人看过
  •  问: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是否可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挂靠属于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双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解释规定,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素 材 : 规 避 法 律 规 定 的 挂 靠 行 为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
    2023-09-01
    209人看过
  • 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25%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应发劳动者工资X25%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2,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
    2023-08-17
    392人看过
  • 发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
    目前我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和利益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理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023-06-09
    169人看过
  • 其他连带责任
    票据纠纷
    《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七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
    2023-08-17
    406人看过
  • 免除部分连带责任人债务
    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的担保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一、担保合同无效是因为什么原因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
    2023-03-13
    333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债务如果被债权人免除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22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 债权人并非连带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5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
    • 连带责任债务担保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在实务中,连带保证责任比一般保证更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选择面更广一些,比如一群人欠你的钱,如果有些人家庭不好,你还可以向其他人追偿。两者的区别有: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 什么是连带责任认定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并行的连带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3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
    • 哪些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这就是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