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23:48 437 人看过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上述三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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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8日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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