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股东分红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2:12:21 433 人看过

甲为乙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股东,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20%。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逾三年,自设立以来每年均有良好盈利可供股东分配,且公司尚无使用盈余扩大经营或投资之计划。甲每会计年终后均要求公司分配红利,但全被乙公司控股股东于股东会上否决。为此,甲以乙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红利。

二、问题提出

甲得否分配红利

三、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四、分析

本案例中,甲既为公司实际出资之股东,按《公司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取得红利理属当然。然股东取得公司红利须以一定之程序进行,唯其以《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之程序要求分红而未获公司股东会通过,使其分红之实体权利受阻于程序而不达,造成实体权利与行权程序间冲突。《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似为此冲突寻得一解决之道,然甲之情形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之法定条件。而综观《公司法》全文,再无其他相关条款可直接引用以解决本争议。甲之股东分红权,陷入实体与程序冲突之旋涡中而不得救。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苛刻,远不足于解决股东分红之实体权利与行权程序之冲突。故殊有必要对该项规定作一分析,以对本案及类似情形作出判断。

(一)《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立法目的

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之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投资收益,此乃资本固有之属性。而股东取得投资收益之主要方式即为分红。《公司法》于总则部分第四条即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将“享有资产收益权”置于股东诸权利之首,就是因为资产收益权乃股东最基本之权利,而资产收益权最主要形式之分红权亦当然为股东固有之基本权利。

而权利之行使须以一定方式为之,尤其是在规则为王的商法领域。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分红权,同时也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股东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而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立法之目的在于平衡股东与公司间利益,防止部分股东因过于注重自己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将分红决定权交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以体现公司意志。

然在资本多数决规定下,公司意志实质为公司控股股东之意志,小股东意志非经控股股东认可无法得以体现为公司意志。当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意见相左时,小股东之意见多被抹杀。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之情形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下另行制定例外条款,以对受侵害之小股东提供救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正是为解决此类冲突而设。唯其适用之条件过于苛刻,且其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亦不无疑问,远不足于解决股东分红之实体权利与行权程序之冲突。

(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不足

按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股东因不得分红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须同时符合二个条件: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均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上述两个条件,均以客观结果且以“连续五年”和绝对的“不分”作为衡量标准,而对于公司为何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原因在所不问。如此,对于是否符合回购股权之条件当然更易作出判断。在公司有扩大经营、投资计划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小股东仅因对公司发展持不同意见要求分红而不得满足之场合,本规定当属合理。但在公司无不予分红之合理理由,控股股东仅以其在股东会的控制权恶意否决小股东分红之提议时,要求小股东必须忍受五年之久方可寻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不免对其责之过苛。且究本条文义极易为控股股东恶意利用而使小股东无法适用该条款以寻求法律救济:因其适用需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红利,只要五年中任何一年有红利分配,即使稍有红利分配,本条款即不能适用。控股股东只需在其中任何一年通过股东会做出分红,无论分红数量如何即可避开本项规定之适用,使本项规定形同虚设。

(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识误区之检讨

2005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前,理论与实务界多数观点均认为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乃公司根据其经营需要而作出之商业决定,而司法应秉持谨慎干预商业决定原则,不宜对公司商业决定作出评价。在此思想影响下,法院对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红利前诉请公司分配红利的一般均不予支持。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赋予股东在分红权受侵害时可采取的该项救济措施。然此项规定并未改变前述理论与实务界对股东分红权保护之多数观点,反而有观点认为该项规定为股东分红权保护划出了界限,即: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红利前诉请公司分配红利的不应予以支持,唯须待符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方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此观点实为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误读:

公司本项规定赋予股东在达到规定条件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之权利,明确股东在其分红权得不到保障达一定情形时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系为保护小股东权益而设。既为赋予股东权利,则不能对股东固有之分红权之行使构成限制,否则何能称之为“权利”。公司法为平衡公司与股东之利益而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交由股东会行使,股东在行使分红权这一自益权时自然应对股东会之决定予以相当的容忍,然此容忍亦应有一定之限度以免对股东利益失之偏颇。当股东要求分红之理由正当,而控股股东为更多地控制资源(将本可分予小股东的利润留在公司仍由自己掌控),假公司意志(股东会决议)之名否决该项分红提议时,该意志实质上已非正当的公司意志(因该项决定并非为公司利益而设),而成为控股股东的个人意志。此时,继续强调资本多数决产生的公司意志,显然在事实上造成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严重不平衡,也已不符合立法目的。而就控股股东的该等行为考察,其非为公司正当利益,利用资本多数决之规定否决小股东之正当请求,限制小股东之分红权,实已构成权利之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分红权既为股东固有之基本权利,应予以充分保护,方可实现公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之目的,自无有要求股东必待其分红权受侵害后,仍需忍气吞声持续被侵五年之久方可寻求司法救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5: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股东分红权相关文章
  • 隐名股东如何分红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然后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分红。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一、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在我国实际出资人不直接控制股权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其他风险。二、隐名股东都有哪些风险?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第三,隐名股东难以证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容易引起纠纷。三、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
    2023-03-19
    209人看过
  • 股东分红如何避税
    一、股东分红如何避税1、改变持股模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2、间接持股的方式:(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这个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
    2023-04-12
    180人看过
  • 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分红如何交个税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股份制公司的分红一般都是如何分配的?股份制公司的分红的一般方法:1、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当然,也可以在章程中做出特殊约定。2、分红一般是按财务年度进行分红,特殊情况也可以特殊对待。3、全体股东如果都同意的话,股东分红进入公司,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不分红做为资本公积。如果只是
    2023-04-03
    377人看过
  • 隐名股东如何分红?
    隐名股东的分红方式: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或者代持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一、隐名出资有哪些法律风险隐名出资的风险有: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2、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3、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
    2023-03-29
    491人看过
  • 股权如何分红
    债权人
    股权的分红是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未约定分红办法的,则由各股东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认缴比例来分配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吊销公司股东还有债务吗公司吊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再承担额外债务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企业破产股东要还债吗企业
    2023-04-05
    371人看过
  • 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权
    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依法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权利。对于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一、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什么?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享有表决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2023-04-06
    474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 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分别是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更多>

    #股东分红权
    相关咨询
    • 股东分红权如何保护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方式: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4、通过章程规定,股东以其实缴出资享有相应的分红权,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股东分红权怎么保护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23
      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分红权,同时也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股东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而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立法之目的在于平衡股东与公司间利益,防止部分股东因过于注重自己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将分红决定权交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以体现公司意志。
    • 股东分红如何分红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0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 股东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9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股东如何向股东分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4
      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此外无其它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是: 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而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 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