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15岁初中生校内杀害同学,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3月30日,有消息称,29日14时许,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中学发生一起命案,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巡警大队电话称,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学生杀死学生的警情。当民警赶到体育路中学,在学校五楼卫生间内,发现初三90班学生何某,持刀将同班同学赵某颈部割伤,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学校老师提到,何某今年15岁,因家中母亲过世产生了厌世情绪,想杀一个人垫背,于当天下午一点半许,在教学楼5楼厕所内,用利器割破同班同学赵某喉部,导致赵某死亡。
3月30日上午,记者从芦淞区教育局确认事件属实,教育局方面回应封面新闻称,目前当地公安和教育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并对家属进行安抚。记者了解到,情况报告中提到,何某杀害赵某的原因疑为家中亲人去世,产生厌世情绪,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证实,而在事发后,体育路中学附近的多个中学都要求学生上交美工刀、剪刀等物品。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
首先,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成年人犯罪是一样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也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年龄界定,那就是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还有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
这个在法律量刑的基础上,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免除等的一个根据。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死刑,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故意杀人的量刑一般有三点,一个是,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就是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就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未成年人在这个基础上一般都可以从轻处罚,具体还是要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
如果说,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时候,年龄还没有满十六周岁的话,不会进行刑事的处罚的。但是在必要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一个收容教养处罚。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说的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如果年龄已经满了十六周岁,那么犯故意杀人罪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也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另外就是如果孩子没有达到十八周岁,犯了故意杀人罪,并且在犯罪以后,自己去我国的公安机关去自首,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导致法院判无期徒刑。一般这种情况下判刑会在十年上下。还有一种情况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话,法院判决会在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不管在哪个年龄段,只要是故意杀人罪,都会进行刑事处罚。只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规定。
三、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8、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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