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12:12 248 人看过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主要有投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六大权力。,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反映了公司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况1、会议召集人不合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缺陷;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到法定最低表决权;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合同的客体不确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以上视为签订的合同不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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