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11:11 39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加以规范,经办工作逐步走入科学管理轨道,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加强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任务,对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提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此,我们在总结一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失业保险工作今后的发展,制定了《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优化本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时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登记证件管理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收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收缴欠费第四章缴费记录第一节建立记录第二节转出记录第三节转入记录第四节停保和续保记录第五节缴费记录查询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第三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五节待遇支付记录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第二节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第二节内部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二、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适用本指南。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情况。第一节参保登记一、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第二节变更登记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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