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建设绝大多数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地面临复杂的土地征收问题。近年来,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集访,这其中很多涉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案件特点
1.征地面积大。其所需的土地面积都很大。如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西、北两段共计30公里,征地总面积5597亩,拆迁房屋15.2万多平方米;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段)征地2860亩,拆除房屋509栋;遂渝铁路北碚段征(占)用土地2277亩,拆迁农房61198平方米。
2.安置人员多。如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在北碚区分西、北两段征地共涉及4镇2街15个村100个社,需安置征地农转非3299人,拆迁企业35户;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段)征地涉及北2个村18个社,其中有9个社为整社征收,该项目征地需安置农转非人员2213人。
3.时间跨度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在北碚区分西、北两段建设。西段在北碚境内长约11公里,于2004年底实施征地,2005年3月进场施工,历时3年多,到2008年12月建成通车;北段在北碚区境内长约19公里,于2005年9月实施征地,2006年4月进场施工,2010年才建成通车。
4.矛盾纠纷多。由于土地征收涉及农民利益较大,矛盾较多,很多纠纷协商解决和调解不了,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08件,其中涉及征地纠纷的有193件,占受理案件数量的92.7%。每万人收案数达到了5.1,创历史新高。
5.类型多元化。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中,失地农民有请求支付征地补偿纠纷,有请求获得征地安置纠纷,有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纠纷,也有请求赔偿损失纠纷。同时,施工方有起诉排除施工妨碍纠纷、施工损害赔偿纠纷。除行政诉讼外,还有民事案件,群体性纠纷较多,法院处理难度大。
二、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不完备,不能及时享受安置待遇。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为加快建设进度,多采用边征地、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运行。由于没有完善的征地批文,被征地农民无法办理农转非,无法及时进入社会保险系统。同时,有些困难群众因不能及时农转非而无法享受城镇人员低保待遇。
2.征地补偿标准低,不能明显改善生活水平。现行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测算,这种测算办法,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按重庆市政府[2008]45号文件,土地补偿费最高每亩1.6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8万元,这两项费用还要用于交纳养老保险,用完之后,其生活将面临困境。
3.因征地批文滞后,引发政策补差矛盾。一般征地补偿费的确定以征地公告发布时的政策标准为准,而征地补偿标准,随着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调整提高。由于有些建设项目在征地公告时还没有征地批文,在征地批文下来时,征地补偿政策却提高了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往往强烈要求按新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
4.征地程序不规范,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些建设项目,征地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注重严格的征地程序,征地行为不规范,引发被征地村民质疑征地行为合法性。如征地公告的内容不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不透明、不明确,有的工作人员在具体测量时不公正等。
5.部分非理性诉求,征地部门无法予以满足。部分被征地人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片面理解、断章取义,完全否定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提出过高的要求,少数人甚至漫天要价,故意阻挠征地工作。
三、对策建议
1.改革和完善审批制度和程序。要从根本上避免三边工程的出现,完善用地手续,仍然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加强与规划和国土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工程建设的土地利用中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同时,各职能部门也必须转换工作理念,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
2.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该补偿,但并没有对征地补偿原则作出规定,应及时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遵循相当补偿的原则,放宽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市场价格为计价基准进行补偿,提高补偿标准,使被征地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补偿,更好地保护被征地人的利益。同时,为保证以市场价格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能得以顺利进行,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体系。
3.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存在明显不足,有可能导致征地审批权的滥用,同时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单方制定,征地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应当通过完善程序设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协商程序,强化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参与权,如果达不成协议,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征收。这样可以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4.规范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实务中,很多征地矛盾纠纷是由于征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不严谨造成的。土地征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各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职权亦缺乏系统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行政职权行使不当,就会引发矛盾纠纷。同时,因欠缺有效的行政监督措施,有些行政机关甚至违法行政,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土地征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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