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计算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15 17:54:54 471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计算标准

为了科学有效的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医疗患者和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而制定的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级到十级的一个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造成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其功能完全丧失的,其他器官不能进行代替补偿的,存在特殊的医疗上依赖的,生活当中完全不能进行自理的。

(一)例:造成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进行恢复,只能靠呼吸机进行维持的。

5、四肢瘫痪,肌力为0级的,临床判定不能让其恢复的。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到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了的。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造成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级事故伤残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有: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的。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是怎样的

(一)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1、《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远距离活动受限;

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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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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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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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残疾用具费如何计算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中相对不是很严重的伤残,但对于患者来讲也是不小的伤害。大家都知道造成了患者的身体伤残,在医疗赔偿中肯定会有一项是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赔偿的。那么大家知道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残疾用具费如何计算的吗?以下是具体介绍。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残疾用具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丧失部分生理功能而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时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用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条例》没有对“普及型器具”的外延加以明确界定,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国产相关器具价格进行计算。例如,山东省高院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另外,在实践中还需考虑残疾用具的更换费用及安装费用。1、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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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之伤残等级
    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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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如植物人状态;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如发声及言语困难;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如拔除健康恒牙等。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022-12-23
    309人看过
  • 医疗事故2级丁等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明确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
    2023-08-09
    303人看过
  •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吗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是,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赔偿年限也有限制。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等级越高能够获得的赔偿越高。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这个地方注意: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吗医疗事故精神损害参照伤残等级,其实医疗事故的损害与伤残等级是相对应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三、医
    2023-06-05
    317人看过
  • 医疗八级伤残标准
    工伤伤残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一、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2、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1)入院记录;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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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纠纷伤残如何确定等级?
    国家有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是由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出来的。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两种类型相对应,患者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伤残时的等级评定方式也有两种:1、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于相应的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十分荒唐的鉴定结论,即
    2023-06-21
    129人看过
  • 医疗事故3级丁等伤残如何赔偿
    一、医疗事故3级丁等伤残如何赔偿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按百分之二十来计算。计算公式一般是: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乘以百分之三十,再乘以百分之二十。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以及伤残补助赔偿计算。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一般是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这里说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2024-01-13
    192人看过
  •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计算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赔偿计算标准如下:医疗费的计算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一、医院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赔偿多少医院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医疗机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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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共分几级几等?
    一、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共分几级几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共分四级四等: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有这些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你,可以向卫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要注意,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
    2022-07-27
    393人看过
  •  了解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等级计算标准可划分为1至10级,分别代表100%至10%的范围。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每级相差百分之十。等级划分依据是: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或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进行帮助,不能工作或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十级伤残日常活动的能力轻度受限,社会的交往能力轻度受到限制。交通事故等级计算标准可划分为1至10级,分别代表100%至10%的范围。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每级相差百分之十。其等级划分依据是: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日常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意识消失或是社会交往已经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的依据是日常的生活需要随时有人进行帮助,或者不能工作或者是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是日常活动的能力轻度受限,或者是社会的交往能力轻度受到限制。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用来对交通事故进行等级划分的一种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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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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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果有什么疑难问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