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活动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可能不是产权人,而是承租人。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房屋使用权不得不终止,拆迁租户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分两种情况:1、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营业性质的房屋,承租人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装修费、搬迁费等补偿。2、公房拆迁,由于各地公房政策不同,因此遇到拆迁的时候,安置补偿的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公房承租人遇到拆迁是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
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1)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2)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4、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类补偿标准条件调整后标准防旱池、储水池50-85元/m3条石、砖浆砌、混凝土水渠(按工程量补偿)100-300元/m3条石、砖浆砌、混凝土粪池50-85元/m3石砌、砖砌、混凝土堰塘7-12元/m3鱼塘30-40/m3条石、砖砌、混凝土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20-30/m3块石、卵石7-12元/m3土埂水井(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1700/口压水井200-290元/m3石砌、混凝土山水井1200-1500元/m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400-450元/m3口径1m以上沉井400元/口红层找水井水窖(人畜饮水)120-170元/m3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围墙50-65元/m2砖砌、粉饰320-360元/m315元/m2土墙晒坝50元/混凝土、石板25元/三合土堡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100-140元/m3条石、浆砌、混凝土50-80元/m3片石、块石、卵石洗衣台200元/座砖石砌、混凝土糟子(饲料发酵)坑50-85元/m3砖石砌、混凝土灶680-1100元/套砖灶、瓷砖铺贴340-510元/套土灶沼汽池3000-4000元/套可使用的沼汽池大棚30-60元/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花台50-85元/m3砖、石砌坟墓(明坟、有主坟)1500-2000元/座碑帽齐全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1000-1500元/座土坟苕窖30-70元/m3土窑、石砌、砖砌室外引水管2-5元/m塑料10-16元/m铁管、钢管庭院大门400元/m2铁管、钢管结构大门庭院门柱300元/m3砖砌、混凝土结构道路路面280-320元/m3混凝土150-220元/m3泥结石80-120元/m3三合土路基10-15元/m3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果园架桩5-10元/根水泥桩3-5元/根木桩养殖窟40-60元/m3石砌、砖砌、混凝土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400元/座防盗门600-1000元/扇铁、铝合金雨棚、防盗护栏60-100元/钢筋、铁、铝合金相关说明:
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5、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条件补偿标准备注果树幼树地径小于或等于25-20元/株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初挂果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20-60元/株盛挂果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60-200元/株地径大于20cm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10000-30000元/亩猕猴桃地径小于或等于25-20元/株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50-100元/株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200-300元/株地径大于20cm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30000-60000元/亩干果树幼树地径小于或等于25-20元/株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初树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20-50元/株盛挂果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50-200元/株地径大于20cm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葡萄幼树地径小于或等于1cm5-10元/株未搭架的按同等级下调20%初挂果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10-30元/株盛挂果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30-100元/株地径大于5cm100-200元/株成片幼树亩均超过800株4000-10000元/亩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30000-50000元/亩经济树油桐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10-40元/株米径大于10cm40-100元/株花椒地径小于或等于5cm40-100元/株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100-200元/株地径大于20cm200-400元/株杜仲米径小于或等于2cm5-10元/株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10-20元/株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20-30元/株米径大于20cm30-100元/株亩均超过200株4000-10000元/亩桑地径小于或等于3cm2-3元/株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地径大于3cm3-5元/株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3000-4000元/亩其他类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树木胸径1.3m处胸径小于或等于3不予补偿天然生长胸径3-55元/株胸径5-85-10元/株胸径8-1410-20元/株胸径大于或等于1450元/株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竹丛新栽竹丛10元/成材竹丛16元/灌木林成片林1200-1800元/亩薪炭林成片林1000-1400元/亩园林绿化树木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按国家定额补偿搬迁费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成片林以面积补偿6000-10000元/亩苗圃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10000-20000元/亩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4000-10000元/亩相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6、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中会出现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青苗补偿费标准等。但是此标准也不是什么都规定了的,方案未明确的,可以按照相关的文件进行执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能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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