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09:01:33 298 人看过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一、挪用公款的认定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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