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了,那么即使公司经过破产清算,公司债权人往往无法追回全部债务的。这时,要是破产公司的原高管或高管家属成立新公司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新公司追债呢?
债权人能否要求新公司还要看情况
事实上,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管仍要生活和发展的,因而开新公司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并不是原公司破产,仍有债务未清的,其原负责人开设的新公司,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只要存在法定情形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新公司还债的。
通常情况下,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清偿欠款:
1、原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
2、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新公司收账。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起诉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2)债权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公司只是原债务公司改头换面的公司,就可能通过律师向其负责人出示证据,迫使原债务人积极还款。如果债务人不主动配合,可以诉诸于法律,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和证据。
(3)如果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新公司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可以依此向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因此,公司破产倒闭后,公司负责人或其亲属成立新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新公司追债,要看情况而定。要是欠债金额大、情况复杂或手有转移资产证据的,建议找个公司法律师详细咨询,制定最合适的处理方案,妥善进行处理。
一、原股东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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