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被保全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4:25:39 103 人看过

施工项目在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被保全怎么办

首先,保全财产,只能保全被告自己的财产;其次,错误的保全可以申请撤销。如果你何这个单位确实没有关系,可以提供证据,要求撤销对的的财产的保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谁交建设工程保险费
    一般由发包人购买。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一、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
    2023-02-27
    493人看过
  • 建设单位如何应诉工程款纠纷
    一、建设单位如何应诉工程款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诉工程款的,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写答辩状,而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工程造价纠纷事前
    2023-04-27
    263人看过
  •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谁
    建设单位即是业主单位,投资方,土地产权拥有方。开发商从事土地开发运营或者销售过程的具体事宜。一般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单位会是一个共同体,既一个组织同时拥有这两个身份,就如同一般大地产公司,既投资买地,又进行开发,他们就是唯一的业主单位;有些项目如PPP项目类型,国家出地,由其它组织合作,出资建设进行开发设计运营一系列工作,后期国家再回购,这里面国家部门和开发单位都是业主,但又是两个不同主体。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二)开发商独立建设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三)地下防空工
    2023-06-26
    476人看过
  •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是违法分包工程导致拖欠工资;建设项目违反土地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予以清偿。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清偿。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无故截留或者拖延支付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违反规定的,补发差额劳动者逾期
    2023-05-02
    243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该怎么做律师回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2023-06-15
    493人看过
  • 建设工程中对分包单位有什么付款方式
    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23-06-15
    174人看过
  •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向谁提交
    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023-06-15
    485人看过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是怎样的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10万元罚款。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二、工地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一)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三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
    2023-06-16
    76人看过
  • 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吗
    1、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2、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3、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责任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赋予承担连带责任人的追随偿权利,就等于放纵了真正的债务人,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循序都是不利的。4、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
    2023-02-24
    124人看过
  • 工程建设价款怎么支付
    (一)诉前达成协议之后要求重新结算怎么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二)工程合同之外设计改变工程款怎么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工程款怎么
    2023-04-23
    301人看过
  • 怎样应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报不到的问题?
    欠工程款不给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具体而言,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职责: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2023-07-04
    141人看过
  • 建设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止施工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23-06-15
    397人看过
  •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什么,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网友咨询]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建设单位的工程款违约责任是什么?[律师回答]项目付款方式1。每月结算。即实行月底或月中预付,月底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有效工程量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2。也就是说,双方同意根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将结算分为不同阶段。例如,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可分为基础、结构、装饰和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工程各阶段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一层建成后作为一个沉降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表层。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对建设项目少、工期短(如12个月以内)的项目,可实行施工中分期付款、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的方式。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规模、工期和合同价款,选择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示范施工合同中规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如下: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的,
    2023-05-07
    435人看过
  • 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应当履行的质量职责是什么?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修理或返工、重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如果施工造成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承包承包商拒绝修理或返工,发包商可以降低工程价格。减少工程款数额,应当相当于因整改所需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质量缺陷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支付的,按不当得利返还。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为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
    2023-07-12
    16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建设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29
      (一)建设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需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二)工程项目资金一定要落实到位。 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
    • 分包工程给建设单位怎么付款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0
      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是:可以直接对分包单位付款,可以向总承包单位付款、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付款。付款方式包括按完成工程目标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 建设单位有理由拒付款项应该怎么办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7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 建设单位都什么理由拒付工程款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24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办,有负责任的建设单位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8
      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