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9:40:35 364 人看过

一、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二、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一)先合同义务

德国70年代有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小女孩陪她母亲在超市中购物,东西已买好但没有付款时,小女孩踏在一块香蕉皮上摔一跤,事情经过三年,小女孩因这一跤引发的病症暴露出来了,要求超市负担责任。

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而进入特殊结合关系,这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超出一般普通关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负起保护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的协作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被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由此表明,现代民法不仅要保护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对于正在产生过程中的“合同关系”(信赖关系)也应给予特别的保护。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分别是什么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什么是先契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民法典》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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