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的审查对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2:18 61 人看过

一、司法赔偿概论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在我国,司法赔偿是指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的赔偿。①1、司法赔偿的范围。

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精神,非刑事诉讼的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施行)》对司法赔偿案件类型作了比较规范的表述,包括:错误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错判罚金、罚没财产赔偿,违法司法拘传赔偿,违法司法罚款赔偿,违法司法拘留赔偿,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错误执行赔偿等。

2、司法赔偿的特征。

司法赔偿是指,对司法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由国家代替致害人作为赔偿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司法赔偿的特征是:

第一,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赔偿事务由义务机关负责。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不以侵权机关或侵权人名义,而以国家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只是从方便受害人索赔出发,具体赔偿事务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赔偿事务的办理机关,不是有些人理解的责任承担机关。

第二,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只要司法职权行为违法,即使行为人无过错,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该司法职权行为合法,即使行为人有过错,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司法赔偿在实行违法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辅之以结果责任原则。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无罪判决,即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当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适用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对该刑事拘留、逮捕,国家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结果责任原则。

第四,赔偿范围有限。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对轻罪重判一般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五,司法赔偿适用非讼决定程序,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一次性终局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无上诉权。②二、司法赔偿的主要审查事项司法赔偿的功能在于对损害的救济,如果违法司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事实,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赔偿责任。

1、对司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审查。

损害是司法赔偿的前提,也是司法赔偿案件最重要的审查对象,是司法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即使存在违法职权行为,亦不应赔偿。这里所谓的损害,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是否引起司法赔偿的损害结果的认定,必须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损害结果现实、确定。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才能构成国家赔偿法所称的损害结果。任何主观臆造的损害结果均不能认定为是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不能构成司法赔偿责任。在损害结果的认定上,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依照司法惯例,笔者认为,对于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一般应该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请求人应就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的大小举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而赔偿义务机关需作出合理的说明。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审查赔偿请求人举出的证据是否合法、关联、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审查这些证据是否能够确实、充分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损害的大小。

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明确了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这也是对损害结果审查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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