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8:14:57 307 人看过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买卖合同出卖人如何交货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性交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

《民法典》第226条即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受人将标的物租赁给出卖人,则出卖人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指示交付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就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227条即属于对指示交付的规定。

概言之,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不论合同中规定了哪一种交付方式,出卖人均应依约交付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及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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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9日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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