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条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主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没有作出限制规定的,则没有条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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