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办事项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办理机构(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3、设定依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龙政(2001)综319号]第4条:参保职工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办理条件(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按实报销。自然产的:三级乙等医院600元、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二级乙等以下医院400元;剖腹产难产的:三级乙等医院1500元、二级甲等医院1400元,二级乙等以下医院1300元。
(2)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对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35天的生育津贴,剖腹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对分娩后,婴儿夭折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含多胞胎),只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参保职工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5)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项目。
5、办理程序: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在生育后6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市社保管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6、需提交材料: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拔付表。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其配偶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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