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内部管理、经费举措与管理使用等。交原件1份
举办机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违法犯罪证明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验原件复印件1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证》、《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收原件1份)
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受理凭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提供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包括教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选用,收原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租用园舍的提交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平分厅提出申请,(网址:http://wsbs.kaiping.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邮寄或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自受理起根据“审批审查量化表”对材料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
4.决定。决定人(局分管领导)根据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做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设立批准书》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办学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做出《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意见》。90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业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6年)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条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6年)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等书面申请材料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审批机关。
举办卫生类教育机构还必须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有其他事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n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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