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市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水务部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水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水务部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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