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01:10:10 282 人看过

一、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是怎样的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这里要注意这几个考点: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讯问的人员要在2人以上,并且有侦查资格;

2)、讯问时间和地点,传唤12小时,拘传12小时内讯问,地点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所;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要讯问他有无罪行,有罪的让他作有罪陈述,无罪的让他作无罪辩解;讯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特殊主体:包括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人应当为其找通晓手语的人,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据证据,以这种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重点掌握: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提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相关机关不得派人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要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有五类案件要在5天内安排会见,分别是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同样也不需要批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要经过批准。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在他所在的单位或住处;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要保证证人的安全;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首先要让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询问证人,用这些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的根据,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勘验、检查,这里注意检查妇女的身体要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而且在勘验检查过程中要有见证人在场。侦查实验只能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法院不可以。而且禁止造成人身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注意搜查的主体,除了法院不能外,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可以,而法院只是不能搜查,其它措施都可以采取;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拘留、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不出示,但事后要补办;搜查要有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5、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的主体包括公检法三机关,扣押的对象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3天之内解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但不可以扣划存款、汇款;注意不得重复冻结

6、鉴定,鉴定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鉴定人是自然人;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执行阶段中的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也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辨认应当个别进行;公安机关辨认,受辨认的人,至少要7个以上,受辨认的物,至少要10件以上,检察机关辨认,受辨认的人或物,都至少要5个以上;辨认的对象要具有相似性。

8、通缉,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安机关只能在本辖区内发布;公安机关通缉,超出辖区范围内的,应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二、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侦查终结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审查起诉;如果发现无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第2页/(共2页)2、侦查羁押的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根据刑事诉讼法126条的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无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的期限要重新计算;身份不明的,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在查清身份之前,侦查行为不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的期限。

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这里注意检察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的案件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案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没有被拘留的是15天,必要是可以为20天。

四、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这里补充侦查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1次1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进行完毕,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启动方式,检察院建议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法院建议的应当是在发现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而检察院没有移送相关材料的情形下。检察院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法院建议的,检察院应当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主体: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3)、期限与次数: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4)、补充侦查的后果:如果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未申请恢复庭审的,视为撤诉。

5)、办案期限的计算: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阶段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事人可以进行缴纳保证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进行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是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退侦,退侦最多可以两次,两次之后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出具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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