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1:20:45 153 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我们在对独立教唆犯进行处罚时,也应当考虑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的情况。

(1)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包括教唆对象、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强度等内容。对于教唆对象而言,是被教唆的人之前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但并不坚定,在独立教唆犯的教唆下,坚定了其犯罪的意志;对于教唆者所采用的教唆方法和手段而言,包括了煽动、诱骗、劝说、授意或是胁迫,以及采用比较恶劣的方法或采用比较缓和的方法,是简单的教唆,还是比较详细、具体;对于教唆强度而言,其教唆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思,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等等。

(2)独立教唆犯的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具体指的是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我们认定其性质可以结合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侵犯的具体客体来认定,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且研究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是对独立教唆犯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

(3)独立教唆犯的情节是指除教唆对象、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强度等内容以外的有关独立教唆犯的其他情况,包括教唆的次数、教唆的时间、教唆的地点等内容。

(4)独立教唆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即是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对整个社会关系所产生侵害的危险程度,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侵害程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独立教唆犯的量刑也有所差别。

以上就是有关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的相关内容,了解以上内容能够让我们更加了解教唆犯应该如何被处罚。

一、教唆犯属于行为犯吗

教唆犯应当属于行为犯中的过程犯,而过程犯具有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间。也就是说,在实施教唆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教唆行为未完成的,就是教唆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而终于犯罪既遂,共犯独立性说则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教唆犯着手实施教唆行为而终于被教唆之罪的既遂。另外,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教唆犯着手实行教唆行为而终于其教唆行为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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