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市药品广告审批在哪办理
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2层6号窗口。
二、兰州市药品广告审批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八十九条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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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什么批准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8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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