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的工伤保险什么时候生效?
鉴于当前的操作规范,工伤保险的投保在成功提交后即刻启动生效。以下是相关细节简述:
1.对于新加入公司的员工而言,若在其所任岗位任职当月并未进行任何社会保险参加的投保活动,则该用人单位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该员工作为当月或次月的参保对象。比如,如果用人部门选择在某一个月内投保,那么这个员工的工伤保险就会从次日凌晨0点起正式开始生效;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下个月为这个员工投保,那么他的工伤保险将自下个月的第一天凌晨0点开始生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当月未进行投保且集中于下月续期的可能性中,假设某个用人单位在每月15号为新设立的员工办理社保投保手续,同时这个新员工却在相邻的20号因工受伤,并且到了25号用人部门才向社保局补充支付该月的工伤保险费用,那在此种情形下,25号以后的医疗保障与工伤补偿责任可以由社保部门进行承担。
2.类似地,如果某个新员工已经在之前的用人单位中购买了当月的社会保险,但在新入职的用人单位处办理登记时选择了同样在下个月生效的投保方式,那这个员工的工伤保险便会从办理当天的次日凌晨0点起正式启动生效。
3.另外,如果某个用人单位并没有主动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投保,那么当该员工在公司内部出现工伤事故时,该用人单位有权前往社保管理局进行申请补缴。在经过社保局认真核查并确认事实后,他们将有义务替全部已逾期未投的员工补交2年内的保险费用。如此一来,在完成补缴过后的工伤保险责任,也将由社保局负责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补缴的社保算不算连续缴纳
补缴社保被视为持续性的缴纳行为之一。
首先,关于社保的补缴性续连程度,当参保人决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开始执行该计划时,便会同时创建属于自己独特的缴费记录,而在这段期间内若出现欠费缺漏的情况,待补缴完毕后,只要个人的缴费流水持续未间断,那么其个人的缴费年限就理所当然地按照连续计算来处理;
其次,在哪些情况下允许进行社保补缴?一般来说,社保补缴往往是为了处理一些存在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展开的参保活动(即补缴)。
然而,对于男性而言,其年龄需低于60周岁,女性需低于50周岁,且已累积社保超过15年,此时则无需进行补缴手续;
再者,当社保在途中出现中断的情况,并不需要继续补缴。因为社会保障体系在计算缴费年限时采用累计方式。只需在满足累计缴费达到15年及以上以及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再次进行社保的补缴工作;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若是以个人名义参与社保保险且在此期间发生漏缴的现象,将无法进行补缴操作,唯有因单位方面的疏忽导致漏缴的情形才能进行补缴,同时涉及到的必须是五项主要社保内容的补缴。
另外,如单位在组织社保申报过程中出现失误(未及时为职员开设社保账户)的情形,仅能进行养老保险部分的补缴工作。若经过一段时间后,又希望重拾社保缴纳的意愿,那么就可以寻找相关的代理机构进行补缴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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