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赔偿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需在每年7月和12月份到乡(镇)农医所办理,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在申请赔偿时,请务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需提供原件并审核后复印存底)以及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1、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2、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3、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住院费用如何限时结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应当及时结算。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患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这就给医疗资源的分配和费用的控制带来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住院费用如何限时结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经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减缴医疗费用。在患者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但是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达成缓缴或者减缴医疗费用的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医疗费用的结算时间、金额和结算方式等事项。如果协议未能达成,医疗费用应当及时结算。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患者或者其家属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否则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催缴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发出催缴通知,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医疗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住院费用的限时结算需要患者或者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协商,达成协议并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患者或者其家属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催缴费用,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患者在申请赔偿时,请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相关文件,以便及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同时,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避免医疗资源分配和费用控制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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