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规制原则浅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45:42 444 人看过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的目的的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各国纷纷制定有关法律对其加以调整,典型的有1968年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LondonCityCodeonTake-oversandmergers)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WilliamsAct)。纵观各国有关立法,尽管其形式各异,但其宗旨却基本一致,即主要通过对要约人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规范,来保护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由这一宗旨衍生出如下基本的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原则: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确保目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利益原则①等原则。我国《证券法》用专章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虽顺应了世界潮流,但仍失简陋,缺乏可操作性。笔者拟从国际通行的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制原则入手,阐述《证券法》在各方面的不足,并给未来的配套立法提供借鉴。

一、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这是直接体现上市公司收购法的立法宗旨的一项根本性规制原则。我国《证券法》效法美国、日本等国的作法,虽然没有把这条核心原则明文加以阐述,但却将其要求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之中。

归纳起来,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无论股东所持股票所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大小。具体可化为三个规则:

(1)全体持有人规则,即要约人应向目标公司某类股份的全体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如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有的国家,如《英国收购准则》第14条还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有不同类别股份的,则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

(2)按比例接纳规则,即收购要约人要约收购股份的总数低于受要约人全体所接受要约的总数时,要约人应按比例从所有接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份,而不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时间先后。遗憾的是,我国《证券法》缺乏这一在发生部分要约收购情况下对中小股东的实质性保护条款。

(3)最好价格规则。这一规则是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的延伸和细化。它要求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要约价格的,则要约人应向所有受要约人提供变更后的条件,不论其是否在该变更前已接受了要约。我国《证券法》也缺乏这一条款,为收购者与目标公司大股东勾结歧视中小股东留下余地。

总之,以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及由其派生的三个规则:全体持有人规则、按比例接纳规则和最好价格规则来考察,我国《证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有三。首先是当发生部分要约收购的情况下,缺乏对中小股东实质性保护的按比例收购条款,建议在有关的配套立法中应当补充如下条款:当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要约人计划收购的股票数量时,收购要约人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承诺人中购买。其次,缺乏最高价格条款,这为收购者歧视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留下余地。为防止收购者在发起公开要约收购之前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串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大股东持有的股份,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发出收购要约,建议未来的配套立法中增加一条:公司要约收购的价格不得低于要约发出前一年内收购者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最高价;最后,缺乏对收购失败后行为的规制条款。所谓收购失败是指:如果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要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总数的50%,即为失败。②这时收购要约人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开始新的一轮收购程序。根据英国的管理经验,如果公司收购失败以后频繁地发生收购与反收购,势必危及市场的稳定与秩序,诱发证券欺诈与过度投机,所谓保护股东利益的立法宗旨就难以实现。因此,建议未来的立法中增设如下条款:收购失败以后,收购要约人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开始新的一轮收购程序,如果收购要约人未能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是证券法所强调的要点之一,在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上更不例外。美国著名的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即《威廉姆斯法》,被誉为一部信息公开法。③我国《证券法》与美国等国作法相似,也注重通过确保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收购方公开发出的收购要约。如《证券法》第79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又如《证券法》第80条对大量持股披露的情况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持股人的姓名、住所,所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最后,我国《证券法》第82条对公开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涉及的信息公开的正确、及时、完全提出了严格要求,它规定收购报告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额;收购的期限、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现时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将上述《证券法》中关于信息公开的三个条款与国外先进立法相比,不难发现存在两大缺失:其一是缺乏对相关第三人的信息公开要求;其二是第82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缺乏财务信息的公开的要求。

在美、英、香港等较完备的公司立法中都有关于第三人信息公开的规定,其理论基础就是一致行动原则。所谓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获得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动。④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看作为一人持有,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须履行公开或强制要约的义务。英国公司法中对行动一致人定义为:通过协议或谅解、安排等形式,通过其中任一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之人。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则用列举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文章
  • 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
    1.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作为反收购措施利用的可能性自1993年9月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延风波案揭开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序幕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至今已发生数十起较大规模的收购与反收购的案例。2005年4月底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正向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逐渐走向股份全流通的状态。随着全流通市场环境的到来,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也将进入到全新的阶段,公司控制权争夺将日益激烈,反收购活动将出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在此背景之下,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仅仅半年,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31日正式发布了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年9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保护公司董事会为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所采取的合法反收购措施,防止反收购措施被公司内部人滥用,新《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做出了适度限制性规定,要求反收购措施不能损害上市公司本身或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办法》第8条吸收了新《公司法》导入的
    2023-06-09
    148人看过
  • 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采纳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基本的立法目的,即通过对收购人课以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均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即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中,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需得到要约人的平等对待。《香港守则》和《伦敦规则》都有股东权利平等的明文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收购要约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概括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不能仅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此即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2)要约人应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则该变
    2023-06-05
    137人看过
  • 论公司法上的收购程序
    1.收购人的内部决策过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制约公司及其股东的基本依据。外商投资涉及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规定,授权公司执行本章程。因此,要把握购买者主体权威的合法性,就要重点考察购买者的章程。一是内部决策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第二,外商投资额是否有限制,如果有,是否超过限制2.卖方的内部决策过程和其他股东的意见卖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涉及卖方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卖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首先,根据卖方的公司章程,应取得卖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是要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程序上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在公司作出内部决定后,出卖人应将其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审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2023-05-07
    244人看过
  • 浅论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本文通过观察当前我国房价畸高的现实状况,借助事实整理出近年来我国房产市场在逐步规范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出原因,从对事实的观察和原因的分析,重点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国家和中央政府规制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特点及不足。尝试对完善现存的规制房产市场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以求我国房产市场朝更健康务实的方向发展。关键词:房产市场;现状;法律规制一、我国房产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房地产业总体规模越来越大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是一个突出的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大型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2004》年鉴,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37123个,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0154亿元,企业资产总值40486亿元,经营总收入9137亿元,利润总额506亿元。这表达的是2003年的事。2005年1-8月,房地产业共完成投资9958.42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同期增长23.9%
    2023-06-07
    52人看过
  • 浅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法律规制
    2023-06-09
    354人看过
  • 公司减资规则论
    公司减资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①]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引发安全关注;股东试图减资,旨在达致资本退出或变现;立法者设计减资规则,面临如何进行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本文试图从减资的内涵解读入手,在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比较减资规则的立法模式,进而检讨我国公司法的减资规则,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一、减资的内涵解读与利益衡量“减资”减“什么”?“减资”减什么与“增资”增什么,大致是一个重合的话题,即“资”是什么?“资”内涵本身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减资”内涵的多元性。“资”内涵的
    2023-06-13
    238人看过
  •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原则
    1、适用性原则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保证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切忌不切全实际。2、科学性原则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须服从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违反了原则只会导致失败。3、必要性原则制定制度要从需要出发,必要的制度一个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一个也不可要,否则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4、合法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绝不可以相违背。5、合理性原则制定制度要合理,一方面要体现制度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严肃性,同时要考虑人性的特点,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况出现。6、完整性原则企业制度规范要完整,因为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制度内容要求全面、系统、配套。一、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1、规章制度的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规
    2023-04-05
    294人看过
  • 论我国反收购的规制
    在英美国家,无论是将反收购权交给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都应辅以董事的诚信义务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规范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可喜的是,我国近期出台的《收购办法》不仅提高了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借鉴英国和美国的成功经验,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不可否认,在规制反收购方面,接管措施弥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空白。然而,反收购问题也涉及到董事义务、控股股东义务、中小股东保护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如《收购办法》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及时公告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管理层是否可以对协议收购等其他收购形式采取反收购措施?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是否允许目标公司管理层在采取反收购措施前为收购人“埋下地雷”?除董事会根据《收购办法》规定不得采取的六项反收购措施外,是否允许董事会采取其他反收购措施?我国立法赋予股东大会反收购决策权。然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
    2023-05-07
    248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仍需创新
    在《证券法》实施前,许多权威的专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行动即将开始,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必将迎来又一个企业大发展的春天。他们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在:(1)投资者持股5%以后的披露信息要求从增减2%提高到5%;(2)放宽了收购主体的限制,法人可以收购,自然人也可收购;(3)除了要约收购外,还增加了协议收购的形式;(4)收购价格的限制也取消了,等等。如今《证券法》已实施半年,权威们预计的收购高潮并未到来,证券市场比前几年显得更为平静。这是爆发前的沉默,还是市场有什么新的期待??我的看法是:20世纪末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收购事件仅仅是一种初步尝试,有关收购的立法也仅仅是对现实需要的一种简单反映。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还缺乏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无论是先前的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证券法
    2023-06-09
    127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一致行动/规制/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公司收购是公司外生型成长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而言,收购行为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固有的缺陷,需要证券立法对公司收购进行全面规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现行证券法的缺憾之一就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反映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对此问题皆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强对一致行动(注:一致行动不仅存在于公司收购中,也表现在通常的证券交易中以及股东对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中。本文仅仅探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问题。因此,本文中的一致行动特指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的研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规制一致行动的现实需求
    2023-04-27
    185人看过
  •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的配套-法律论文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诉讼规则;配套设置论文摘要:刑事证据规则单独立法符合我国司法的现实情况。确立刑事证据规则应注意与诉讼规则相互衔接,从而使证据立法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保障。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未能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已是迫在眉捷。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在刑事证据立法模式问题上有两种呼声较强:其一,主张刑事证据规则单独立法,以避免庞杂的证据法内容使诉讼法失去体系的内在平衡。并有利于保持现有诉讼法的相对稳定性;其二,主张证据法与诉讼法协调,并注重二者均有程序性的特点,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笔者赞同制定刑事证据法典,一方面,此模式确能保持刑事诉讼法大体上的稳定,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构建我国细密型的、现实可行的证据规则。当前的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完善,应当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尊重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证据规
    2023-06-11
    284人看过
  • 收购公司怎样不承担原来债务,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一、收购公司怎样不承担原来债务公司收购合并的,合并后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收购的公司不想承担原债务的,可以让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清清偿所有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1、协议收购与公
    2023-06-16
    269人看过
  • 对英美两国上市公司反收购规制的评价
    英美两国都是公司收购频繁发生的国家,但从上述两国法律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的规来看,英国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所进行的限制比美国要严格许多,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收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采取任何反收购措施剥夺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机会。《守则》虽然对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发生前的反收购行为没有予以规范,给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发生前采取各种预防性与收购措施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空间,但目标公司经营者的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依然受到英国公司法的许多限制,而且,由于机构投资者在英国公司中占据股权优势,而这些机构投资者要求其投资的公司股票流动性好,回报率高,大多不希望对公司收购设置过多的障碍,因而目标公司经营者对收购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一般来说者不会得到机构投资者的支持。这种公司股权结构上的特点的实践中也限制了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法律上享有
    2023-06-09
    144人看过
  • 收购上市公司有限公司
    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需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数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事项。2、要约书的发布和效力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的不可撤回,指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其中的灵活规定也充分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
    2023-02-25
    252人看过
换一批
#证券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收购
    相关咨询
    • 收购公司财务原则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13
      首先,在收购一家公司,需要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和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购方根据尽调报告披露的问题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 其次,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情况、公司资质、债权债务、技术性人才数量、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都会对目标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 再次,目标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征信情况同样十分重要,如果存在问题将对日后经常产生影响。 最后,建议大家在收购时不要急功近利,做好充分准备,
    • 上市公司收购后原股份如何计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6
      上市的公司按照总资产,根据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和路演的结果实行定价和发行相应的股份数,再在二级市场上融资.然后根据现有的股份数额,计算原来的股份。
    • 上市公司原股东收购的股权归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1、收购通过购买目标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又称吸收合并)由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入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2、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称之为接受该企业。而未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收购完成后,控股超过50%以上该公司股权
    • 上市公司收购必须在收购公司之间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14
      收购不是必须要在上市公司之间的,也可以收购未上市的公司。
    • 上市公司如何协议收购市公司?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27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