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二、涉外离婚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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