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违反宪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09:21:39 78 人看过

怎样的后果都有由监察法方面所决定,而不是宪法本身决定。

宪法很多条款都属于权利宣示性条款,违反之后没有配套的惩罚措施去维护宪法的权威。

依据宪法责任具有的政治和法律这两项属性,将宪法责任分为因直接违宪的宪法责任和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这类分类以宪法责任的本质为出发点。直接违宪规范的宪法责任,指宪法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宪法规范而直接承担的宪法责任,即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当立法机关制定出的相关法律与宪法的明文规定相违背,立法机关就要承担因直接违宪所带来的宪法责任,此种责任一般通过普通法律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宪法责任的追究制度上,宪法监督部门以一般的追究机制追究宪法责任承担主体因直接违宪所产生的宪法责任。

一、国家监察法监督对象是指哪些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2020国家监察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形象地说,监察法的意义在于“名正”“言顺”“事成”。

1、所谓“名正”,就是赋予中国特色监察体系以法律的名分。

一直以来,我国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的监督制度。但是,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只实施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并不能完全作为党内监督的法理依据。

那么,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国家机构将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要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势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调整法。这也是监察法的首要意义。

2、所谓“言顺”,就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行使。

监察法草案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这些条款,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对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来反对腐败,提高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无疑是增加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3、所谓“事成”,就是必然有力促进中国的反腐工作。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制定监察法,一方面可以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会推动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显然,监察法能够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可以确信的是,草案是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结果,也是顺应党心民心和开门立法的成果。历史也会证明,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

就像是在宪法当中有提到监察委员会,也有提到国家其他权力结构部门,但实际上,宪法所起到的只是一种宣示性,像是直接对我国监察委员会形成约束的应该是我国的监察法,而不是宪法,所以监察委员会违反宪法但尚且用不到宪法来进行处置,也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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