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上有子女姓名,子女能否享有房屋份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9:15:59 193 人看过

案例简介:购房合同上有子女姓名

2014年10月,吴先生和李女士夫妇在常熟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200万余元,之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吴先生和李女士在购房时将两人名字和其儿子吴某的名字共同写入了购房合同。之后在2015年4月,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女士自动放弃房屋份额,由吴先生独自100%占有。”然而2015年起,夫妻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经诉讼于2016年9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吴某由李女士抚养。但离婚后,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双方仍存在争议。2016年11月,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权属。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上有子女姓名,子女不能当然享有房屋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和李女士在购房时将儿子吴某的名字共同写入购房合同,应当视为将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给儿子吴某。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其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吴先生和李女士可以在赠与完成前撤销赠与,但在协议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100%由吴先生占有,另外吴先生已将李女士在购房时的出资款全部归还了李女士,故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权属归吴先生所有。

律师:子女能否享有房屋份额,子女能否享有房屋份额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只能约定处分夫妻自身的财产。该购房合同签订并履行后,该合同权益即属于该未成年人子女所有。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双方的约定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那部分约定,应属于无效。而房屋的权属应当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在未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其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通俗的说,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等于购房者立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获得的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如若父母在开发商交房后、办理房产证时增加了子女的名字,则子女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当归吴先生所有。

子女姓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女姓名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属于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姓名权依据什么标准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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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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