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清晰界定了法定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12:10 321 人看过

目前,我国实施《招标投标法》已走过了第十三个年头。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的需要,这就对招投标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国家于2011年10月20日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招投标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1.解释工程含义,划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不仅仅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也都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之列,扩大了我们以往理解的工程范围,今后采购技改、大修以及装修、拆除等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也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至于具体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

2.补充完善资格预审规则。

《招标投标法》并未区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择优选择合格投标人的,须按照前述规则操作,否则有限制、排斥竞争嫌疑。

3.列举说明招投标违规行为界定原则和标准。

一是细化对招标人限制、排斥投标行为的认定。二是补充列举串通投标行为。尤其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被界定为串通投标,这条规定对于防止设计、施工专业集团内企业协同一致串通投标有着现实意义。三是列举了虚假投标的具体情形。

4.归纳解释禁止关联关系企业投标条款。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私下串通,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破坏市场竞争。一是禁止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二是禁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企业参加同一标段或项目的投标。除单位负责人相同、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控股公司外,还有一些集团公司或专门从事管理的公司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相互之间形成管理关系,也容易发生协同一致投标行为,故也禁止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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