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4:16 26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归集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公有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房屋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热管道、供气管道、电梯、天线、照明、锅炉、供电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单幢房屋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房屋,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建立维修基金。

第五条维修基金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委托代管维修基金,并对代管的维修基金进行核算和使用审核。

第二章归集

第七条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计交:

(一)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提取;

(二)购买无电梯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交,购买别墅的,购房人按每平方米45元计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计交。

第八条下列房屋由购买人或产权人按前条规定计交维修基金:

(一)集资建造的房屋;

(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购买未交纳维修基金的转让房屋;

(四)未售出空置、出租或自用的房屋。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出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交。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售出的房屋,售房单位为业主,并交纳未售出房屋的维修基金。

房屋出售后,购房人未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交。

第十条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50%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续筹维修基金。

利用归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经业主大会决定,可提取一定比例补充维修基金。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分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委托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已收取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代管的单位。

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应当自购房人交纳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收的维修基金解交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维修基金专户。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时交清全部未出售房屋的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业主委员会收交的维修基金,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的,应自业主交纳维修基金之日起10日内,解交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委托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维修基金,按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实行三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二级核算,每个业主设立三级核算。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核算到每个业主。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余额退还原业主,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房屋的受让人应将转让房屋维修基金余额支付给原业主;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和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建立维修基金公示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情况,不定期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因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维修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用途;

(二)经核实房屋确需维修的;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比例;

(四)决定使用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委托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的,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划拨。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经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

第二十二条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后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委托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经核实后,由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拨付。

第二十三条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可使用首次归集总额50%以下的维修基金本金。

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担。

第二十四条已出售的公有房屋维修时,应使用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需使用业主续筹的维修基金时,应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基金。

挪用维修基金或者监督管理不当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本息、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60%以上业主”,是指与维修项目有共用关系、应当分担维修费用的业主总数的60%以上。

第二十七条维修基金未委托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县(市)、上街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购房人交纳维修基金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多交部分不予退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7: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为加强住宅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与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宅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与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2023-06-10
    355人看过
  •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2-17生效日期:2007-03-15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市长许某衡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条公共基础设
    2023-04-23
    394人看过
  • 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签字吗
    住户如果遇到四类突发情况需要紧急抢修,可申请应急解危专项维修资金,且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物业小区为单位统一记账、统筹使用,无需“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确认,只要认定属于应急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签署意见即可申请使用,能够有效发挥该资金的应急保障作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可用于突发紧急情况的抢修,包括以下四类情形:一是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二是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三是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四是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如果小区要维修的部位不属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需要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必须经“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确认。“
    2023-05-04
    278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人解缴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市区城市房屋维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建设部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解缴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实施动迁前,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乘以钢混二等结构住房重置价的12%向拆迁单位解缴维修资金,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维修资金。2002年的钢混二等结构住房重置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钢混二等结构住房重置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调整一次。二、拆迁单位收到拆迁人解缴的维修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缴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文明确。四、
    2023-04-22
    422人看过
  •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定义
    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住宅楼房业主共同筹集的资金,用于对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包括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维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商品房的征收比例为成交价的2%,房改房的征收比例为成本价的2%。公共维修基金,即用于对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资金。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维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一般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为:商品房:成交价的2%;房改房:成本价的2%。 公
    2023-10-08
    287人看过
  •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
    2023-06-10
    190人看过
  • 广州即将出台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共用设施拟收管理费居民用水或需多掏钱《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即将满4个月,但共用用水设施设施如何移交,维护费用如何筹集等问题仍然有不少实际困难。记者从广州市法制办、市自来水公司以及一些专家等共同参与的“小区共用用水设施应该如何管”论坛上获悉,《办法实施细则即将出台。今后,一些居民可能除了缴纳水费之外,还要定期或者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养费用,目前相关的维修费用定价还在核定当中。二次供水设施到底归谁管维护费用谁来出呢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已开始正式实施了。根据《办法规定,业主应按规定承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还规定,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
    2023-05-29
    178人看过
  •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需要多少钱
    购房者买房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在办理房产的一些事情时总会出现一些意料不到的事情,比如买了套房子,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房管局的人说必须还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很多人对这笔费用表示很疑惑,那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多少钱?一、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1、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区域内公共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3、开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多少钱?1、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
    2023-05-08
    368人看过
  •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与公共维修基金区别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2008年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在原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实际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公共维修基金的一个延续。从性质来说,两者基本一致。只不过因年代不同,而名称不同,两者实质是同一个标的物。在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后,原公共维修基金统一更名为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含义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
    2023-02-23
    151人看过
  •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
    2023-06-10
    77人看过
  • 马鞍山市城市民用房屋上、下水设施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民用房屋修缮管理,保证民用房屋上、下水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良好的卫生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11号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26号令《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市区内所有城市民用房屋上、下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业污水和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下水处理装置等市政设施的维修除外。前款称城市民用房屋是指直管房屋、自管房屋和异产毗连房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上、下水设施维修是指对房屋上、下水设施的养护、翻修、疏通、清淤等。本规定所称上水设施系指房屋进户水表内的上水管,水箱、水阀、水龙头等,下水设施系指室内房屋下水管、室外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等。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城市民用房屋上、下水设施维修管理。房屋产权人(含房屋管理单位,下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城镇房屋小修养护标准》,对其房屋上、下水设施进行维修管
    2023-04-22
    15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住宅,购房者可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1.整栋住宅只有一个产权;2.住宅结构独立,与其他住宅无毗连部位。二、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的,须经代收单位(市或区县小区办)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三、维修基金的交纳程序按照《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执行。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06-10
    129人看过
  •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如何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有哪些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如何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缴纳标准:(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
    2023-05-04
    53人看过
  • 设备维修量检具管理
    为了监测诊断设备技术状态和检验修理质量,企业须配备必要的量具、仪器和检具,并做到科学管理1.选择量检具的原则(1)根据本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规格和数量,选择并配备常用的通用量检具,其规格及精度等级应能满足大部分设备检修的需要,作为设备修理专用。对本企业很少需用和价格昂贵的量检具可不配备,但应与本地区有此种量检具的企业签订协议,当实际需用时,委托该企业代为检测或向该企业租用量检具。(2)由本企业负责大修的设备专用检具,根据维修计划,按维修工艺准备,无须过早储备。(3)应按设备检验项目规定的公差,选择通用量检具的精度等级,以保证测量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2.量检具管理制度要点一般,企业设备维修用量检具由机修车间工具室负责管理。存放精密量检具的库房,应能适当控制温度和湿度。存放大型平板、平尺的地方,应有起重搬运的条件。量检具管理制度要点如下。①严格执行入库手续,凡新购置或制造的量检具入库时,必
    2023-04-24
    30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谁购买?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
      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按程序决定,从经费中支付。
    •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0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
    • 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如何认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5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
    • 小区公共电梯、设施间、公共设施间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
    • 民法典对挖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理是如何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