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45:28 30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广东省人社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需携带原件核对,收3份复印件

需要亲笔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收3份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陆惠东县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开通个人账户并进行网上申请和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网上对申请人上传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通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纸质版提交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园岭东街41号(原供电大楼)3号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职业能力建设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出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知书》。

4.筹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在20个工作日内筹设场所。

5.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待材料合格后交分管领导审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公示。审批通过后,在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7.领取结果。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8.归档。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查询方式。申请人可到职业能力建设股或拨打电话(0752-8819316)查询。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筹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在20个工作日内筹设场所。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待材料合格后交分管领导审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公示。审批通过后,在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6.领取结果。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7.归档。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6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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